天津市規劃資源局 市農業農村委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有農業的區規劃資源分局、農業農村委,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我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設施農業用地類型和適用范圍
設施農業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傳統生產方式的作物種植、畜禽水產養殖除看護房之外無其他輔助設施的,不屬于設施農業用地,按原地類管理。各區要嚴格掌握設施農業用地政策適用范圍,不得隨意擴大。
(一)生產設施用地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生產的設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作物種植(含工廠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產、培育中有鋼架結構的日光溫室、連棟溫室、大棚等,育種育苗育秧場所等生產設施,以及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棚間道路等設施用地。
2.規?;B殖中畜禽圈舍、水產養殖池塘(含生態處理池塘)、引種隔離、青貯窖、進排水渠道等設施用地,綠化隔離帶以及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區內道路等設施用地。
(二)輔助設施用地
輔助設施用地是指為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服務的場所,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設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農業生產設備、原料、農產品存儲、產品分級處理場所(含自用飼料加工、包裝、晾曬、烘干等),農產品保鮮儲藏設施用地、農資和農機具存放場所;栽培后廢料以及農業投入品包裝、農膜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
2.從事規?;Z食生產所必需的糧食晾曬場、烘干設施,糧食、農資、秸稈、大型農機具存放及維護保養場所等用地,以及實施種養結合的非經營性畜禽污集中處理用地。
3.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動物診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洗消轉運、集雨儲水及水肥一體化設施配套、物聯網儀器設備配套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4.畜禽養殖糞便、污水,水產養殖尾水處理設備、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等設施用地;飼料庫(含漁用飼料和漁藥庫)、漁業機械存放場所,工廠化設施養殖加溫、調溫設備及水處理設備用地。
5.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
(三)納入建設用地管理的農業生產用地
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和經營性居住場所,各類農業園區中建設的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科研、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存儲和展銷,以及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專業化無害化集中處理廠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二、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規模
作物種植(含工廠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地面沉降嚴重區可定向增加集雨、水處理設施及節水灌溉設施等輔助設施用地比例,但最多不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12%。50畝(含)以上的規?;Z食生產配建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種植面積的0.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規模
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行業標準合理確定。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為支持生豬生產和奶業振興,生豬和奶牛養殖不受15畝上限規定;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
(三)設施農業配建的看護房用地規模
看護房用地規模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改標準,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新建設施單棟棚室面積達到0.5畝以上方可配備一個看護房。
三、加強設施農業用地使用與管理
(一)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
各區應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合理布局設施農業用地。在嚴格耕地保護、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生態保護紅線及自然保護地等保護區域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生產經營者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或閑置低效土地等非耕地發展設施農業,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
(二)嚴格按規定要求使用土地
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要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其中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的規?;i和奶牛養殖允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15%,但最多不超過30畝;其他畜禽養殖允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10%,但最多不超過20畝。水產養殖設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三)加強設施農業用地后期管理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由生產經營者在結束使用后一年內,依照用地協議約定的方式和國家土地復墾的有關規定恢復原土地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四、規范設施農業用地取得程序
(一)簽訂用地協議
設施農業用地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經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同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從事設施農業生產的經營者根據選址情況、設施農業擬建設情況擬定農業設施建設方案,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農業設施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向社會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生產經營者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簽訂全市統一制式的流轉合同,并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農業設施建設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用地單位、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預估建設工期、擬經營年限及項目建設平面圖和標注項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等內容。用地協議應當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要求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二)用地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者持農業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設施農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含破壞耕作層面積)、身份證明材料等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提交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同意的占用范圍矢量坐標。經審查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條件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將備案結果主動公開;在完成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匯交至區規劃資源、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生產經營者或設施農業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簽訂用地協議、重新備案;僅生產設施、輔助設施用地發生調整的,在符合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要求的情況下,可對原有備案情況進行變更。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清理備案情況。
(三)永久基本農田補劃
設施農業用地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擬建設設施農業用地情況報所在地的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在確保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具備補劃條件的前提下,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踏勘,并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破壞耕作層以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應當按照“數量相等、質量相當、布局穩定、集中連片”的原則進行,補劃地塊應位于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范圍內并明確具體坐標。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論證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經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同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后,方可動工建設。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并及時向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報備,更新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定期對永久基本農田的補劃情況進行核查。
五、強化設施農業用地服務與監管
(一)主動做好政策指導與服務
各區規劃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主動公開設施農業用地相關政策,做好指導與服務。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公開與設施農業用地相關的國土空間規劃、永久基本農田、設施農業用地標準、土地復墾等相關規定,做好設施農業用地標準核定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公開與設施農業用地有關的行業發展專項規劃、設施類型、建設標準、農業環境保護、疫病防控等相關規定,做好農業設施類型認定工作。
(二)嚴格落實共同監管責任
生產經營者須按約定使用土地,嚴禁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嚴禁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監督生產經營者按約定使用土地,對設施農業項目定期開展巡查,掌握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情況并定期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督促生產經營者做好后續土地復墾。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建設和使用的跟蹤監管,做好農業設施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和風貌管控,對設施農業用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制止、早報告,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者做好土地復墾和交還土地;指導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做好用地備案及信息匯交工作,對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變更, 做好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聯合對設施農業用地進行全程監管,對土地復墾進行管理和驗收,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有關情況及時向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規劃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督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充分發揮鄉鎮土地規劃管理所和農業農村管理機構作用,做好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監管的事務性工作。
市規劃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組織開展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專項核查,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三)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區規劃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共同監督設施農業用地上的建設、經營、利用行為,及時發現、制止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占用農用地建設非農設施的行為。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的技術服務及跟蹤指導,監督管理土地流轉行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未按要求備案或備案內容與實際建設情況不一致的要及時上報,由區規劃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置。對未按協議約定或國家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區規劃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市規劃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全市設施農業用地情況進行監管,發現各區對設施農業用地違法違規行為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要堅決糾正。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關于進一步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7〕7號)同時廢止。本通知實施前已備案在建和已建成的設施農業項目按原備案內容建設和管理,需擴大用地規模的,應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備案。
市規劃資源局 市農業農村委
2020年6月29日